黄華 台湾獨立運動

 


黃華(本名黃明宗,1939年出生)

是台灣的政治人物,也是台灣獨立運動推動者,在中華民國政府戒嚴時期曾四度入獄,總共服刑長達約二十三年

以下是根據您提供的時間點和相關資訊,對他的生平介紹:

👤 個人基本資料

  • 姓名: 黃華 (本名黃明宗)

  • 出生: 1939年8月16日,臺灣基隆市人。

  • 學歷: 海軍士官學校畢業。

  • 家庭: 1950年因家庭發生變故而破產。1953年父母親因販賣嗎啡被捕。

🚨 政治受難與民主運動經歷

黃華的生平與臺灣的民主運動及白色恐怖時期緊密相關,他曾四度入獄,所涉案件涵蓋臺獨、民主運動與言論。

  • 第一次入獄及管訓 (1961年/1963年):

    • 1960年在臺大圖書館擔任工友,常閱讀《自由中國》半月刊。

    • 1960年與許一君、黃信介等人籌組「中國自由黨」。

    • 1961年因發表演講及被懷疑參與政治活動,被提報甲級流氓管訓2年半。

    • 1963年,以甲級流氓之名被移送小琉球管訓。

  • 第二次入獄 (1969年,時年28歲):

    •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,後減處為6年8月。

  • 第三次入獄 (1976年,時年37歲):

    • 1975年12月,因與黃信介等人創辦《臺灣政論》遭到逮捕。

    • 1976年7月,再度因編輯、撰寫《臺灣政論》被以叛亂罪判刑有期徒刑10年,於1987年假釋出獄。

  • 第四次入獄 (1990年,時年50歲):

    • 1987年出獄後進入民進黨工作,擔任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組織部主任。

    • 1988年11月起,與鄭南榕發起「領導新國家運動環島行軍」,倡導臺灣獨立並提出「臺灣建國時間表」。

    • 1990年發起臺灣建國時間表,被國民黨政府以《懲治叛亂條例》判刑而入獄。您提到的1990年12月08日判刑10年,即是此案。

    • 1991年1月3日,被以叛亂二條三起訴判刑10年。

    • 1991年,由於《懲治叛亂條例》的廢止與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一百條的修正,黃華於1992年5月獲釋。

🎖️ 後期職務與平反

  • 政治生涯: 之後曾出任民主進步黨組織發展部主任、總統府國策顧問(2000年)、台灣團結聯盟成員(2005年-2011年)、台灣民族黨主席(2011年-2012年)等職。

  • 平反: 2020年6月9日,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宣布撤銷黃華「預備叛亂罪」的刑事有罪判決,認定此案為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」的刑事案件。


黃華一生入獄四次,總共坐牢將近二十三年,他將自己定位為「愛與非暴力」的信徒,推動臺灣獨立建國運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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