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虹安司法案件
高虹安所涉及的司法案件
主要是關於她在立法委員任內被控詐領助理費一案。目前已有一審和二審的判決結果,但案件仍可上訴。
以下是根據現有資訊整理的判決重點:
⚖️ 案件判決結果比較
| 審級 | 承審法院 | 判決日期 | 主要罪名 | 刑期 | 褫奪公權 | 犯罪所得沒收金額 |
| 一審 |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| 2024年7月26日 |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| 有期徒刑7年4月 | 4年 | 新臺幣11萬6,514元 |
| 二審 | 臺灣高等法院 | 2025年12月16日 |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(貪污罪部分撤銷改判無罪) | 有期徒刑6月,得易科罰金 (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) | 無 (未提及) | 無 (未提及) |
🏛️ 審理內容細節
一審判決摘要(臺北地方法院)
罪名: 認定高虹安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。
刑期: 處有期徒刑7年4月,褫奪公權4年。
共同被告:
陳奐宇: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,處有期徒刑1年,緩刑3年,褫奪公權1年。
黃惠玟: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,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褫奪公權2年。
王郁文: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,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褫奪公權2年。
陳昱愷:無罪。
犯罪所得沒收: 高虹安被認定有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萬6,514元應予沒收。
二審判決摘要(臺灣高等法院)
主文: 撤銷原判決中關於高虹安、王郁文、黃惠玟及陳奐宇的部分。
高虹安部分:
貪污罪撤銷: 撤銷一審貪污罪的判決,改判貪污部分無罪。
改判罪名及刑期: 改依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處有期徒刑6個月,得易科罰金。
共同被告部分:
王郁文: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處有期徒刑3個月,得易科罰金,緩刑2年。
黃惠玟: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處有期徒刑4個月,得易科罰金,緩刑2年。
陳奐宇: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處有期徒刑2個月,得易科罰金,緩刑2年。
陳昱愷:維持無罪。
二審改判理由重點 (貪污無罪): 高院引用立法院函覆內容,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委問政所需財力不足,本質屬立委補助費性質,採信高虹安無詐取財物的主觀犯意,因此不構成貪污罪。此外,高虹安另有公務支出超過被認定可支配的金額,難認有詐取財物的不法所得。
復職相關: 因二審改判非貪污治罪條例之罪,且刑期未達停職標準,高虹安表示將依法並儘速完成復職程序。
此案可上訴至三審,最終結果尚未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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